末学猜测,这个比喻之所以难以理解,就是因为它是非常罕见的现象。而这样罕见的现象能够发生,才正说明了缘起性空的道理。
就像前世的伤疤出现在今生的身体上,在我们平常的认知里,这是不可能的,但确实有这样的人。或者没有头还能活着的鸡,乍听之下匪夷所思,但确实也有这样的鸡。
酸奶里的鸽子脚印,应该是在某种非常特殊的条件下出现的事,现代我们都没见过,也无法解释。如果换成用海市蜃楼作比喻,罕见的同时又知道其中原理,我们可能更容易接受一点??
但这只是一种推测,也可能那个时候,鸽子的脚印就是会出现在酸奶里,是人们司空见惯的。但现在因为某种原因,不会再出现了。
或者说,这是当时人以讹传讹,关联了其实没有关联的现象,就像日食时要打鼓吓退天狗一样。论师只是随顺了这种说法,拿来做个例子。
不过末学觉得,无论哪种情况,都没必要纠结比喻本身是否合乎常识。只要明白任何事情只要因缘俱足就会发生,因为一切都是空性的,这样就可以了。
请问中论课中说的鸽子酸奶上方有爪印是怎么回事?
@heruka
案例的比喻就是字面的意思,智诚堪布辅导四百论第十品录音29分钟也是这样讲的。这种缘起显现我们没见过,但是大德月称所说的,所以应当是有过这样的现象。
@heruka
出处末学说不出来,但是如果一定要解释,末学倒是想到一个可能性。
可能因为茅棚比较低矮的,也不牢固。而鸽子多是成群而来,它们起落的力量,再加上在棚顶走动、觅食、嬉戏的力量,会给棚子带来一种震动。
而古代的酸奶没有很多凝固剂,质地应该比较脆弱。受的震动大了,就会出现断裂,一些清水样的东西会从裂缝处渗出来,在原本洁白光滑的表面形成浅浅的纹路,就是所谓的鸽子脚印。其实现在我们买的酸奶,偶尔表面也有这样的。
虽然这个解释非常牵强,但是聊胜于无吧。
@净超 毕竟是上课,所说不能信口而来,要有确证。不然乱讲要承担因果的。谨慎不为过。我们想要知道的是,这是物理现象还是超自然现象?是神话典故,还是有我们不知道的条件下形成的正常现象?如果是有过这样的现象,是在什么条件下有的?感觉这个比喻如果没有的话,我们反而更容易明白通篇的意思;但这个比喻有了之后,反而让人糊涂了,希望明白的人给讲清楚来龙去脉。不然有强迫症的同学是在是过不去这个坎。
前辈的学子们也许也同样无法基于他们的常识来理解“铁鸟升空”这类的授记。以前智悲论坛里大家也曾热烈的讨论过撒在墙壁上的豌豆是怎么停留的?一笑
如今我认为不必强求解释。直接迈过这个坎也许是更好的选择。
一管之见。
说一下个人分别念:
1、比喻
①“酸奶上现鸽子的脚印”这是一种自然现象,“茅棚”上面搭的是茅草,在茅草稀薄的情况下是太阳光可以穿过茅草的空隙而照射在屋内碗里的酸奶上。当鸽子落到茅棚上的时候,由于色法有质碍的作用,自然就能遮住阳光而形成影子。
②身体和爪子都可以形成影子,只提及脚印的原因个人猜测:身体部位的影子有可能完全或大部分遮住了碗,看上去只是显的较暗,而看不出明显的鸽子特征。爪子的形状特征明显且比较小,在碗中酸奶上形成印记比较明显。故此只是提及脚印。
2、意义
①茅棚上鸽子的爪子 对应 前世的五蕴
②屋内碗中酸奶上鸽子的脚印 对应 后世的五蕴
③共同点:没有接触
@霁月123456 我看大部分s兄的解释方向都是跟您一样,比喻不重要,意义才重要,甚至都开始在逃避解释这个比喻,意思明白就行。这点是我们共修z恰恰不能认同的。
我们认为,法义方面我们理解起来完全没有问题,如果没有这个比喻的话,我们会理解的更好,恰恰是有了这个比喻之后,大家反而疑惑了,疑惑的不是意义上面的不同,而是无法完全理解通篇课文,不想得过且过的执着。希望大家理解。
不要奉劝我们法义更重要,法义对我们来说不是问题,我们只想知道比喻本身。只想完全理解课文中所有的内容,不是囫囵过去。
说实话,这个比喻给我造成的迷惑,要远远大于法义本身。
论师用这种现象来表达不可思议的三世因果。如果把这种显现用我们能理解的方式解读了,反而它就不能用来比喻三世因果了。因为三世因果是无法用物理等理论来解释的。
还有一种方式,猛烈地祈祷圣天论师,说不定能得到灵感。
@heruka 您一直强调说,理解法义对你们来说不是问题,那不妨完整的表达一下。虽然每个人都在说“缘起”,但是理解是不一样的。以我的分别念来感觉,在这个比喻上过不去的,恰恰是因为没有理解缘起。
@净超
木头烧着以后会有烟。木头里没有烟,空气、火里也没有烟。所以不可能有烟。
茅棚上的鸽爪出现在桌上的酸奶里。鸽爪没有碰到酸奶,酸奶也没有碰到鸽爪。所以不可能。
这就是没有理解“缘起”,因为没有理解“缘起”,所以是以凡夫现量能不能见作为成立的所依,现量见到就承认,现量见不到就不承认,而没有从缘起理来思维。如果明白了烟怎么成立的,酸奶里的鸽爪成立也没有什么困难。
@净超 很遗憾,您答非所问,看您的说法是以为我们否认这个公案,其实您完全没看懂我们问的是什么就来回答了,我们不是说没现量看见的就不承认,我们就想知道这个公案的来龙去脉,我们问的也是这个问题,不要把这个事情转移话题了好吧。我们想详细了解教材中的公案,请问有错吗?一定要先给您证明其他的事情,才有资格问这个问题吗?如果您知道呢,那么感谢您的回答,如果您不知道呢,请不要耽误别人回复,好吧。
祈请各位,知道的成您发言,不知道的,您就不发言,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不要顾左右而言他可以吗?